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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屋开发公司因未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被焦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求缴纳5万余元。然而,该公司未按时缴纳,导致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面对这种情况,法院采取了查封房产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措施。但为何在房产足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公司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检察院通过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找到了问题所在。
今年5月,解放区检察院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发现这一线索。检察官仔细审查卷宗并实地调查后,发现被查封的房产价值远超5万元,足以清偿债务。但为何公司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背后是否有其他隐情?
为此,解放区检察院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各方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某房屋开发公司负责人表示,除了这处房产外,公司没有其他资产,无力承担费用。而人防主管部门担忧,如果房产流拍,以物抵债不合适。执行法官则表示,出于无奈,才作出失信决定书。
经审查,检察官认为,被查封的房产足以清偿债务,法院不应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法院在程序上也存在不当之处。
为纠正不当信用惩戒措施,解放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撤销了失信信息,并加强案件执行规范化管理。
检察官表示,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积极调查核实,纠正执行法院的错误信用惩戒措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及时纠正了执行法院的错误做法,保障企业继续经营,优化企业发展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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