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依规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标准宣贯和制定修订、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不同人群营养健康监测、营养健康队列调查、食物成分监测、食物消费量调查、总膳食研究、食品安全与营养风险交流和科普宣教等工作。
第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指导并督促下级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负责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的整体规划和组织实施,包括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标准管理、营养健康监测与评估等。
第五条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协助省级机构开展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营养健康监测工作,并对县(区)级机构进行指导。
第六条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负责具体实施风险监测、营养健康监测及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三章 食品污染与有害因素监测及风险评估
第七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方案,完成监测工作,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报告。
第八条 省级机构应协助制定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研判,对下级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第四章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与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第九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会同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对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调查和报告。
第十条 省级机构应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构建监测溯源平台和数据库,开展分子分型、药敏测试等实验室检验工作。
第五章 食品安全标准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机构应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技术管理,包括标准的立项、审查、报批、备案等。
第十二条 省级机构应建立标准宣贯、培训机制,提升标准执行效果。
第六章 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负责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的推进落实,开展营养健康监测、评估与改善工作。
第七章 营养监测评估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国家要求,开展不同人群的营养健康监测及队列调查,进行数据分析与报告。
第八章 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科普宣教和健康促进工作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开展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科普宣教,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
第九章 实验室能力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实验室,配置必要的设备和人员,确保工作的高效开展。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提供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所需仪器设备的建议清单,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参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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