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鼓励使用月缴费方式收取费用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依法在陕西省辖区内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养老服务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费用:
- 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费用。
- 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作担保的费用。
- 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租金”“买断床位”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
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可以采用按月缴费或预收费两种方式,鼓励使用月缴费方式收取费用。
养老机构服务费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当地养老服务费预收费最长预收周期及限额,但不得超出下列标准:
- 养老机构服务费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2万元/人。
- 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收取会员费的,不能超过单个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 缴费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养老机构备案床位总数,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不计入固定资产净额)。
这些情况下不得收取会员费
- 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
- 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
- 养老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因非法集资、诈骗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被纳入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尚未移出的。
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
养老机构应与入住老年人签订合同
养老机构应当参照国家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应当充分保障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知情权和选择权,真实、准确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服务合同中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退费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争端解决方式和合同期限等。
存管银行要建立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系统
存管银行要建立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系统,或与已建立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系统的银行对接,管理养老机构账户、名单、资金收取、支付使用、使用台账等信息,并与民政部门信息系统实现对接。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预收费信息报送的情况。
市民如有意见建议可联系。联系人:赵婧,电话:029-63917538,传真:029-63917524,邮箱:361395891@qq.com,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403号陕西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来源:陕西发布
编辑:吴函 责任编辑:田芊
审核:孙黄荣 签发:张永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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