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全面指南:如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哪些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1.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 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3. 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4. 支付令;5.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与调解书;6.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7. 经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调解协议;8. 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9. 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
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三、应当何时申请执行?
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前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情形的除外。特殊情况下的执行期限可能因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四、申请执行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 经您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申请执行书,其中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您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 生效的法律文书;3. 您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如财产所在地法院的证明材料等。
五、申请执行书的格式
申请执行书应当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您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法院的名称、本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写申请执行书的时间。
六、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执行书已超过六个月仍未执行,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执行以能够执行为前提,如果法院存在消极执行的问题,自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执行书超过六个月,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您也可登录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在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反映该问题。
七、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期限?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八、认为执行行为违法,能否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九、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应该在多少天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十、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会在多少天内作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十一、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特殊情况下,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十二、案外人能否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十三、能够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有哪些?
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一定条件。
提示:申请执行时,请确保您已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以便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最大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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